- 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本系列的“翻译”仅代表个人观点。
- 文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改前后对照表的截图内容来自 卫生健康法学研究。特此感谢。
10月20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已经正式提请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很多读者也和我一样非常关注这一事件。不过由于整体文本很长合计115条,故在短时间之内也只能相对粗浅地分期进行一下表面的“中译中”,所以采用“特别篇”的形式分多期进行分享(连封面都得换新的),之后应该会在分期的基础上加以整理进行一次更全面的分析。
正文开始前,我们先来回顾一下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历史。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于1989年公布施行,分别于2004年、2013年进行了全面修订和部分修改。在这几个事件点之前,其实分别出现了一些造成重大公共卫生影响的传染病大流行,在一定程度上加速或促进了传染病防治法的修订。比如说1988年的甲型肝炎大流行、2002~2003年的SARS大流行、2009~2012年的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而这次的修订时间点正是2019~至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大流行。
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于10月20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代表着人民的利益与意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首先去掉了现行法中的“消除”,个人认为这是基于现阶段传染病大流行的客观规律,在全体人类不能团结协作的情况下很难彻底消灭某种传染病做出的判断;所以重点在原有的预防和控制上,将目的进行了调整,为的是落实公共卫生保护人类健康和福祉,预防疾病、伤害和残疾,促进社会公正和平等的出发点;但也特别强调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这则是基于2019~2022年期间由于一些公共卫生政策,直接或间接引发的自发或非自发的群众性事件的相关处置经验而调整的。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首先强调了传染病防治工作方面要坚持党的领导,这是十九大以来“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的具体落实。值得一提的是“党领导一切”的首次提出,是在1942年全国人民抗战非常艰苦的战略相持阶段。后续这一段话则是对2019~2022年这三年期间全国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工作经验的高度总结和概括,浓缩了这三年期间的经验与教训。
第三条修正的前一部分则是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甲、乙和丙类传染病的划分定义,也分别法律层面添加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和猴痘为乙类传染病,手足口病为丙类传染病。在先于传染病法修订的实际操作中添加和调整时间则是新型冠状病毒感(2020年1月),猴痘(2023年9月)和手足口(2008年5月)。还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的表述调整为新亚型流感病毒。比较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历次调整和信息发布可以发现同类疾病的排列顺序是与相关部门研判的综合影响严重程度相关的,新型冠状病毒排在了乙类传染病顺位的第一位,高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艾滋病等,猴痘则是排在了登革热之后。
第三条修正的后一部分则明确了相关部门在确定和调整传染病等级分类方面的分工,特别强调了“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也即国家疾控局的职能。值得关注的是省级人民政府有权力根据自己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调整部分传染病的管理等级,这有助于科学防控与精准防控。
第四条的修改首先是将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新亚型流感病毒)的日产管理从法律层面调整为乙类(实际调整为2013年1月),之后调整了有权上报调整控制等级的相关部门,在原本的卫生行政部门(原卫生部)更改为卫生健康部门和疾控预防控制部门,即需要由国家卫健委(正部级)和国家疾控局(副部级)一同开展相关工作。由于国家卫健委是在原卫生部和计生委的基础上调整而来,等于再次强调了国家疾控局被法律赋予的职能。
第五条的修正首先是将各级人民政府最出纳瑞纳冰防治工作由“领导”调整为“加强”,这是因为现在的领导主体是与之相对应的党组织。之后同样是基于三年以来的经验教训,着重强调了应急处置和物资保障方面能力的建设,要可以切实保障之后重大传染病事件发生时的各方面供应。
第六条的修正内容首先是将县级以上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了分工,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牵头“治”,疾控部门负责牵头“防”。涉及了地方疾控部门的相关职能,是修订草案中第三次强调国家疾控部门的工作内容。之后则是基于前些年现实中对于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相关调整,做出的法律上的跟进和补充。
第七条为新增内容,基于2019~2022年的相关经验,将传染病“联防联控机制”以法律的形式进行了追认和保留,并明确了其应有的工作职能,即会商研判、组织协调和督促推进防疫工作。
第八条同样为新增内容,首先是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要建立举国体制下的疾病预防控制网络;确认了国务院疾控部门(国家疾控局)对各级疾控机构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并对传染病疫情控制提供各种技术支持;同时也基于三年期间的经验强调了专家组的重要性。
修订草案总则部分合计十八条,本期内容截至第八条内容。个人认为概括地说前八条主要分为三个部分:- 不论结果如何,总结了过往三年的各种经验教训,并肯定了成果。
- 明确了卫生部门和疾控部门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能分工,特别是疾控部门。同时也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重视程度提到了新的高度。
在粗浅的阅读过修订草案的全文后,我个人非常欣喜未来可能将会有这样一份法律文件来约束和规范我国的传染病防治工作,特别是结合近期相关部门的各种政策性文件。有法可依是有关部门开展各种工作的重要前提,也是共和国公民履行监督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当然目前只是修订草案,最终要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结果为准。本期的分享就先到这里,特别篇的后续内容我们将在之后更新,如果有什么问题欢迎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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